依据鄂公采函【2022】22号文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1履约保证金?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支票、电汇、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收到中标通知书 14 天内。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价的10%”修改为“履约保证金不提交”,且“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相应修改为履约保证金不提交及关于履约担保内容相应删除”。
2、由于修改以上内容并不影响各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本项目开标时间不延期。
3、请各投标人重新下载澄清文件。
荆州市城发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东方宏宇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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