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 | 名称: 宁国市众益水务有限公司 |
地址: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染坊路投资服务中心五楼 | |
代理机构 | 名称:安徽宏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宁国市宁城北路广通大厦五楼 | |
项目名称 | 安徽省宁国经开区自来水厂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咨询 |
项目编号 | HXJY1110001023331 |
发包时间 | 2024年5月9日10时00分 |
第一承包候选人 | 名称: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 363 号 | |
响应报价:928800.00元 | |
服务期:30日历天 | |
质量标准:设计成果必须符合专业设计规范及发包人要求 | |
综合得分:96分 | |
项目负责人:傅前君 | |
证书名称:给排水专业正高级工程师 | |
证书编号:ZG(2019)934004456 | |
响应发包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 工程设计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 | |
响应资格业绩:/ | |
企业业绩: 1、蒙城县县域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设计项目 2、涡阳县新建地表水厂工程规划设计项目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1、蒙城县县域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设计项目 2、涡阳县新建地表水厂工程规划设计项目 | |
其他: 1、《定远县第二水厂工程》被评为2019年度安徽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三等奖 2、《蒙城县第三水厂》被评为2019年度安徽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一等奖 3、《池州市城市给水工程国土空间布局专项规划(2022-2035)》在2023年度安徽省推荐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评选中获三等奖 4、《蒙城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2019-2030年)》在2023年度安徽省推荐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评选中获三等奖 | |
第二承包候选人 | 名称: 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地址:唐山路北区华岩路30号 | |
响应报价:898000.00元 | |
工期:30日历天 | |
质量标准:设计成果必须符合专业设计规范及发包人要求 | |
综合得分:82.84分 | |
项目负责人:张向荣 | |
证书名称:给排水专业正高级工程师 | |
证书编号:0426337 | |
响应发包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工程设计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 | |
响应资格业绩:/ | |
企业业绩:/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其他:/ | |
第三承包候选人 | 名称:宣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地址:宣城市昭亭南路建设科技大厦 8 楼 | |
响应报价:959000.00元 | |
工期:30日历天 | |
质量标准:设计成果必须符合专业设计规范及发包人要求 | |
综合得分:75.67分 | |
项目负责人:杜念 | |
证书名称:给排水专业正高级工程师 | |
证书编号:ZQ(2019)934004474 | |
响应发包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乙级 | |
响应资格业绩:/ | |
企业业绩:/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其他:/ | |
发包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被否决响应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 / |
公示时间 | 2024年5月9日-2024年5月13日 |
其他 | 一、若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示期内向发包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杨工(发包人)、高工(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63-4189028(发包人)、0563-2679296(代理机构)。 二、若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在工作时间向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63-4116241。公示期无异议,则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响应人,将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响应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响应人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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